姑父性侵六歲侄女長達一年
中國青年網(wǎng)訊,2010年為了外出廣州打工,歡歡的父親把剛出生幾個月的女兒托付給他的姐姐撫養(yǎng),每個月他們都會定時給孩子打去生活費。去年九月,幾年沒有見到女兒的他和妻子商量,決定把歡歡帶到廣州撫養(yǎng),可第一眼見到女兒他們就發(fā)現(xiàn)了異常。孩子每天不說話,不愛交流,食量很少,而且經(jīng)常捂著腹部疼痛難忍,直到有一天女兒終于開口告訴了媽媽。母親表示:“她說她下面癢,我一看還有蟲子。”這下夫妻倆意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第二天他們就帶著孩子回到老家達州的醫(yī)院醫(yī)治,當拿著孩子的檢查報告時,歡歡的父親驚呆了?!搬t(yī)生說我的孩子被性侵犯了!”“性侵”這兩個字深深刺痛了歡歡父親的心,歡歡的父親說,醫(yī)生還告訴他孩子被侵犯的時間至少是一年以上?!搬t(yī)生說時間不短,生殖器,肛門,嘴巴都有痕跡。”檢查報告顯示,歡歡的生殖器、肛門等部位均出現(xiàn)了撕裂傷口,而且被性侵的部位也有不同程度的感染?!备屗麣鈶嵉氖?,歡歡說是姑父做的,姑夫的罪行姑姑都知情,可她非但沒有阻止自己的丈夫,反而威脅歡歡不能告訴別人。憤怒的夫妻倆聽了孩子的話后,立即報警,當?shù)毓矙C關也已經(jīng)將涉案人員拘留。
禽獸惡行罪責難逃
歡歡姑父的行徑已經(jīng)涉嫌構成強奸罪。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當被害人因為酒精或藥物或宗教影響等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fā)生性行為也被視為強奸。強奸罪侵犯的是婦女對性的自由選擇權。
所謂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xiàn)強行奸淫的意圖。而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zhì)特征,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成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
由于犯罪分子在實施強奸時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強制程度也相應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xiàn)形式也是不一樣的:有的不顧一切進行劇烈的反抗;有的膽顫心驚地進行掙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顯;有的則瞻前顧后,沒有進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簡單地以被害婦女當時有無反抗表示,作為認定強奸罪的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全案,具體分析,精心區(qū)別。根據(jù)《刑法》第236條,強奸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4)二人以上輪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在本案中,姑父性侵歡歡的行為,在主體上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在主觀上表現(xiàn)為故意,在客觀上對6歲的歡歡實施了奸淫行為,給小女孩的身體健康和心理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傷害,而且,歡歡未滿14周歲,屬于幼女的范疇,該行為屬于強奸罪的強奸罪的加重情節(jié),應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