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為打賞女主播詐騙老人上百萬
成都商報訊,今年36歲的鄧某是南充人,他在樂山城區(qū)海棠廣場附近開了一家名為“中國評價網”的商店,4月初,年過六旬的王婆婆與一位老伙伴聊天時,聽說鄧某的商店正在搞活動——對外發(fā)放股份,花兩萬元就能買到一股,每個月分紅500元,年底兩萬元如數奉還。此外,店里每隔一段時間就要組織大家免費旅游,很多老年人都在入股。王婆婆決定親自去店里看看。鄧某告訴王婆婆,現在是招募第二批入股會員,第一批入股的會員已經拿到分紅的本金。如果把分紅看作利息,一年的利息就是6000元,除以本金兩萬元,利率高達30%,遠比存銀行劃算。王婆婆感到事有蹊蹺,趕緊到樂山市公安局市中區(qū)分局經偵大隊報了警,請民警介入調查。經民警調查,在鄧某的辦公室里發(fā)現了20多張“股東合同書”,其中最大一筆金額是20萬元,總共加起來集資超過120萬元。隨后,民警調查鄧某的銀行賬戶發(fā)現,賬戶里只剩下兩萬多元。在審訊中,鄧某交代了他實施非法集資詐騙的犯罪事實。
詐騙罪如何定罪量刑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條特別規(guī)定了貸款詐騙罪。
詐騙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詐騙罪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詐騙罪并不限于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根據刑法第2l0條的有關規(guī)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成立詐騙罪。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鄧某虛構招聘會員分取紅利的事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錢財,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已構成詐騙罪。目前,鄧某已經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處理當中。具體量刑,請咨詢專業(y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