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蓋千元“治病被子”被熏暈
接到老人的投訴電話后,前天記者來到老人們購買被子的地方——連江縣城關龍之灣酒樓五層。早已等候在那的老人們向記者展示了一張宣傳單,上面印有“凡準時參加本次活動者,均可免費領取大桶一個,還有機會領取20斤大米或食用油一桶”等宣傳語。
從老人提供的宣傳單上看,這是一場展銷會,但具體是什么展銷會、由哪家公司舉辦的均沒有寫明。老人們異口同聲地說,他們是在街上收到宣傳單的,在18日、19日和20日上午來到單子上寫明的龍之灣酒樓時,確實領到了塑料桶、臉盆、水杯、雞蛋等禮品。然而,20日下午老人們再去領禮品時,銷售人員就開始推銷被子,號稱是駱駝毛的,能治療腰椎病、頸椎病、高血壓、高血糖、高血脂等疾病,老人們帶一床被子回家就什么病都沒有了。
老人們說,受了銷售人員的蠱惑,他們花了1220元購買了被子,而被子上的標價才1200元。老人們告訴記者,他們回家后發(fā)現(xiàn),被子不僅有臭味,個別人蓋了這個被子竟暈倒了。更讓老人們想不到的是,原本號稱舉辦7天的展銷會,到20日傍晚他們再去會場時,已經(jīng)找不到商家了,大家都感覺自己上當受騙了。
記者注意到,老人購買的被子上沒有生產(chǎn)廠家名稱和地址。龍之灣大酒樓的大堂經(jīng)理告訴記者,有人向酒店租了3天(18日到20日)的場地舉行床上用品展銷會,目前酒樓只有當時租場地者留的一個電話號碼和銀行卡刷卡信息,這些信息已經(jīng)都交給警察了。
連江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敖江所的所長林楷對記者表示,目前被騙的老人眾多,涉及的金額達20多萬元。他們在接到舉報后前往酒樓了解情況,但受到了商家信息不全和調(diào)查手段的限制,目前連江縣城關派出所已經(jīng)介入調(diào)查。
商家是否構成詐騙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詐騙罪的客觀要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nèi)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chǎn)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chǎn)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當下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nèi)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chǎn)生錯誤認識。對方產(chǎn)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chǎn)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chǎn)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chǎn),就不成立詐騙罪。
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chǎn)處分。財產(chǎn)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思,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qū)分詐騙罪與盜竊罪。
最后,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chǎn)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chǎn),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chǎn)受到損害。根據(jù)刑法第266條的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jù)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監(jiān)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最新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shù)額較大,以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為起點。詐騙未遂,情節(jié)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
賣被子商家虛構被子治病的事實,騙取老人20多萬的財產(chǎn),在主觀上表現(xiàn)為故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賣被子騙人的行為,侵害了老人的私有財產(chǎn),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詐騙罪,應受到一定的刑事處罰。龍之灣大酒樓作為展銷場地,沒有認真核查相應資質,應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