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車墜河女子被困
北青網(wǎng)訊,29日上午10點10分左右,南水北調河高官寨鎮(zhèn)付家村河段岸邊,一位男子朝著駛來的車輛大聲呼喊救命,男子全身都濕透了,看上去筋疲力盡。迎面駛來的車上正坐著章丘市教育體育局高官寨鎮(zhèn)教育辦的盧聰和王成德。突然聽到男子焦急的呼喊聲,又看到路邊的防護欄被撞爛,圍了不少村民,倆人意識到很可能有人遇到危險了。
緊急停下車后,盧聰和王成德跑到男子跟前詢問得知,果然是一輛卡車沖破防護欄,墜入了河中??ㄜ囈呀?jīng)全都被水淹沒了,車里副駕駛還有一個人。
一聽到車里還有人被困,車頂都被淹沒,里邊的人隨時有生命危險,王成德二話沒說,趕緊脫衣服。盧聰則緊急尋來一根繩子綁在王成德身上。時間就是生命,“救人要緊”,衣服還沒脫完,王成德?lián)炝艘粔K石頭就跳進河里,朝車的位置游了過去。
在砸開車窗玻璃后,車里的女子抓著車門,慢慢從車里出來,坐在了車頂上??吹綃D女已經(jīng)脫離危險,43歲的王成德放心了,而此時他全身已經(jīng)濕透,感覺到非常寒冷,和同事盧聰趕緊到了車里。落水的婦女隨后被警方救了上岸。
見義勇為的法律構成要件
從法律的角度進行分析,構成見義勇為行為至少需要下列四項法律要件。
1、見義勇為行為實施主體是自然人。所謂自然人是指與法人相對的社會公民個體的統(tǒng)稱。由于見義勇為行為是緊急情況下實施者根據(jù)主觀判斷后所采取的行為和行動,因此無論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具有完全政治權利者抑或剝奪政治權利者,都無關緊要。因此,只有將見義勇為的實施者定義為自然人,才能夠符合其法律特性。
2、見義勇為者必須實施了危難救助行為。所謂的危難救助行為是指當國家、集體、社會、公民個人財產(chǎn)及公民個人生命安全遭到威脅之時,行為人實施了旨在降低損失或威脅的行為,進而產(chǎn)生了相應后果的一切行為。這種行為一般都是在危險的情況下出現(xiàn),并且伴有較強的風險性。
3、行為人并不具備法律約定的義務。所謂法律約定的義務是指行為人與救助對象之間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救助責任。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產(chǎn)生了救助效果,但是存在與救助對象的法律約定,那么這種行為就不能夠算作見義勇為。換句話說,只有行為人的行為超越了法律約定的職責或不具備法律約定的救助義務以外,才能夠成為見義勇為。
4、行為人主觀存在維護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原則上說,見義勇為行為要求行為者必須在主觀上存在維護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并且由此產(chǎn)生的行為,這種意愿必須帶有正義感,才符合見義勇為的標準。即使行為者的行為客觀上產(chǎn)生了上述結果,但是主觀上僅僅是出于維護自身利益,那么也不能構成見義勇為。
見義勇為行為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提倡的,律師在此提醒,遇到有人遭受危險時應沉著鎮(zhèn)定,在自身能力范圍之內(nèi)進行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