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殺害老人或報復其算命不準
據北青網消息,事情發(fā)生在26日上午11點半左右,地點位于來賓市興賓區(qū)河西大橋路與南京路交叉路口的一所公廁內。記者采訪現(xiàn)場群眾了解到,死者60多歲,生前在附近擺攤算命。當其進入公廁后,兇手即尾隨進入廁所內,并在廁所內將老人捅傷致死。興賓分局城西派出所接110指揮中心指令,稱河西大橋路與南京路交叉路口一公廁內,一年輕女子持刀捅傷一老年女性,要求派出所出警處置。接到指令后,城西派出所立即派警趕赴現(xiàn)場并報120請求派醫(yī)護人員前來救治。后雖經醫(yī)護人員現(xiàn)場施救,但傷者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目前該名犯罪嫌疑人黃某已被警方控制,此案警方正在進一步調查。
殺人動機是否影響定罪量刑
至于行兇原因,有群眾介紹稱是由于兇手前段時間找過老人算命,因覺得其算得不準,即伺機找老人報復。也有群眾表示,兇手患有精神病,之前曾與老人有過接觸,后心生不滿將老人捅死。目前,這兩種說法均未得到警方證實。
故意殺人罪名,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guī)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犯本罪的,處死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出于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殺人;民憤極大如犯罪人惡貫滿盈,群眾強烈要求處死的故意殺人;等等。
2、犯本罪,情節(jié)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1)防衛(wèi)過當?shù)墓室鈿⑷?;?)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于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tài)下當場實施。(4)受囑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自愿而幫助其自殺;(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6)生母溺嬰,即出于無力撫養(yǎng)、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fā)現(xiàn)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本罪的情節(jié)較輕情況論處。
由此可見,在定罪量刑時,法官會參考犯罪嫌疑人的殺人動機,殺人原因,犯罪手段來確定故意殺人罪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