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每家獲賠2億系造謠
據(jù)南方都市報消息,24日,深圳警方接報警:有網民發(fā)布題為“深圳水貝村拆遷每家賠償至少2億”的文章涉嫌散布謠言。警方立即進行調查。經查,此番涉造謠被查的微信公眾號為深圳知名自媒體大號—深圳潮生活,擁有百萬粉絲,主要推送美食資訊。題為“深圳水貝村拆遷每家賠償至少2億”的文章內容失實,屬虛假信息。警方依法傳喚編造該信息并進行發(fā)布的嫌疑人明某鷺(女,27歲)、祝某(男,30歲)、高某華(男,23歲)。經審,三人交代了為提升所在微信公眾號點擊率,由明某鷺撰寫、祝某審核、高某華修改并發(fā)布,進行散布謠言的違法事實。目前,警方已對三人依法處以行政拘留5日。
造謠可能構成哪些罪名
散播謠言者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尤其是在當今發(fā)達的信息時代,以網絡為平臺的新傳播媒介上,發(fā)表言論同現(xiàn)實生活中承擔法律責任是一致的,原因是在網絡上散布謠言輕則侵犯公民或法人等的個體權利,重則危害社會管理秩序。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所以說,若散布謠言,公安機關可以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派出所會依據(jù)規(guī)定,用傳喚證對行為人進行傳喚、查證、處罰。
散播謠言或承擔以下責任:
《刑法》第一百零五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一條【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罪】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據(jù)寶安警方調查,該微信號(深圳潮生活)為提高關注度和點擊率,故意造謠,由于三名涉事違法人員的造謠行為已經觸犯法律,并對社會產生較大負面影響,現(xiàn)寶安警方已對三名造謠人員處于行政拘留五天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