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面臨終身禁駕
昨晚,房某依法被刑拘并終身禁駕,起因是一男子在15個月內同一地點被查出醉駕。據(北青網)訊,昨晚9點38分左右,漢陽交通大隊副中隊長胡文見與民警在漢陽區(qū)鸚鵡大道自力一街一路口設點對過往車輛進行查控,一輛車牌號為鄂AUT607黑色的騏達車向民警駛來。民警胡文見發(fā)現駕駛員房某神情略顯慌張,遂對其酒精測試結果顯示為173mg/100ml。根據相關標準,飲酒駕車是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車是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房某的行為屬于嚴重酒駕。
隨后,民警將房某帶到漢陽醫(yī)院醒酒中心抽取靜脈血液備檢并約束醒酒。經查,去年7月18日凌晨,房某也在同一地點被查酒駕,當時檢測其酒精含量為137mg/100ml,處以駕駛證吊銷,5年內不能駕駛機動車。鑒于房某在駕駛證吊銷期內仍醉酒駕駛機動車,將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終身禁駕。
醉駕追究刑事責任
醉駕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tài)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駕駛,大于80毫克即為醉酒駕駛交通違法行為之一,簡稱醉駕。
刑法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xù)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xù)發(fā)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tài)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將飆車、醉駕列入犯罪行為。修正案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