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立案材料審查的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币虼?,審查后的處理或者為立案,或者為不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規(guī)范,決定立案的程序有以下須注意之點:
1、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并制作《立案決定書》。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2、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經過初查后認為應當立案的,應當制作審查結論報告,由檢察長決定;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決定立案偵查的,應當制作《立案決定書》。人民檢察院對于未構成犯罪,決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被舉報人,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3、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對于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收到附帶民事訴狀后,應當進行審查,并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一、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解釋第88條規(guī)定的,應當受理;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審查立案材料的基本要求
1、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在審查中,對反映的問題,必須實事求是,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不允許任意夸大或縮小,更不允許捕風捉影,無中生有。
2、判明立案材料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通過審查,就是要明辨是非和真?zhèn)危迨虑榈恼婕偬搶崱?/p>
3、弄清所反映問題的性質。通過審查,可以去掉水分,弄清是否屬于違法違紀,正確把握問題的性質。
4、抓主要問題和基本事實。將反映問題和線索進行梳理,突出違法違紀問題的重點,即抓住違法違紀事實中的主要問題和基本事實,予以認真細致的審查。
5、不擴大影響,注意保密。審查案件材料是在沒有立案的情況下進行的,查詢核實工作要注意方法,一般不宜采取正面接觸的方法,而應盡量從側面和外圍做工作,范圍不宜過寬,以免走漏風聲,給立案后的調查取證造成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