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駕被查稱飲酒是多年習慣
2013年12月5日3時10分許,犯罪嫌疑人于某某飲酒后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廣州市白云區(qū)金盤嶺路段時,發(fā)生單方交通事故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鑒定機構檢測,其血液中的乙醇(酒精)成份含量高達245.4mg/100ml,屬醉酒駕駛。于某某頭部受傷要送往醫(yī)院,但就在送醫(yī)過程中他趁機逃跑。
為盡快將嫌疑人于某某抓捕歸案,廣州交警對韓某某實施網上追逃,并對其行蹤進行了細致的分析,終于在近期發(fā)現(xiàn)于某某可能已潛逃至江蘇南京,遂決定前往對其進行抓捕。今年10月20日終于在南京火車站附近將其抓獲,并押解回廣州。
據于某某到案后交待,自己對事故發(fā)生的過程和之后自己的去向都已不記得,但飲酒是自己多年的習慣,基本每天都要喝上一些,同時他還聲稱:“每天要喝一斤半白酒,不喝開不了車,也干不了活……”目前,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已被移送看守所執(zhí)行拘役。
酒駕如何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情節(jié)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并處罰金。該條款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明顯加大了對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的懲罰力度。
酒后駕駛機動車延長了暫扣駕駛證的時間,時間為六個月,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增加了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規(guī)定。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增加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針對該行為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對于醉酒駕駛的確定,相關人員表示,按照刑事案件取證的標準,對于有醉駕嫌疑的司機必須進行抽血取證。查酒駕中的酒精監(jiān)測儀器數(shù)據,僅是交警前期判斷醉駕的方法,通過對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比對,作出具鑒定結論。目前司法實踐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為飲酒與醉酒的分界線。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mg-79mg,屬于酒后開車;酒精含量達到80mg以上,屬于醉酒駕車。
經鑒定機構檢測,其血液中的乙醇(酒精)成份含量高達245.4mg/100ml,屬醉酒駕駛,其行為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