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虧錢賣私生子
澎湃新聞25日從浙江溫州市鹿城區(qū)警方獲悉,當?shù)鼐饺涨捌偏@1起買賣兒童案,該案中賣方竟然是受害男童的親生父親。
10月17日,溫州鹿城警方接到黃女士報警,稱兒子被生父陳某搶走。黃女士向警方介紹,17日上午,陳某以“帶孩子回老家讓爺爺奶奶撫養(yǎng)”為由要將兒子帶走,遭她拒絕后,陳某用暴力將兒子從她手中搶走并迅速逃離。
經(jīng)查,“買家”朱某,男,40歲,湖南婁底人,離異,不育。此前陳某購買了幾次前往湖南婁底的動車票,但都退了票。14日,陳某被債主追債被打。17日,陳某最終帶兒子趕赴婁底,自稱是孩子叔叔,將親生兒子作價4.4萬賣給了朱某。后者見陳某隨身攜帶的出生證明等都齊全,就信以為真。“得子”后朱某格外照顧孩子,雙方相處融洽。
收買兒童也是犯罪
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的發(fā)生是因為有收買兒童的需求,從而催生了拐賣兒童的市場。因此,既要嚴懲拐賣犯罪行為,也要嚴厲打擊收買行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以前,由于拐賣兒童有罪、收買兒童無罪,往往導致買主逍遙法外。
人們熟知拐賣兒童屬于犯罪,但很多收買兒童的人,認為只要買來兒童不是以倒賣為目的,就不構(gòu)成犯罪,這是對法律的誤讀。事實上,我國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即使收買兒童不以出賣為目的,但只要非法剝奪、限制兒童人身自由的,均屬于犯罪行為。特別是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后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的規(guī)定。收買被拐兒童獲刑,是對拐賣兒童罪源頭最有力、最徹底的打擊。收買被拐入刑也是司法的一種進步。
根據(jù)2015年11 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的規(guī)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懲罰。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