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師搟面杖打死學生
據(jù)齊魯網10月25日訊:昨日,“日照女教師搟面杖打死學生”一案將于27日開庭審理。代課老師李某某及其愛人兩人被控故意殺人罪。根據(jù)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開庭公告信息,李某蘭被控故意殺人罪一案將于27日上午9:30在日照中院開庭。
2016年5月,五蓮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群眾報警,稱在高澤鎮(zhèn)西樓村發(fā)生傷人事件。上午9時,李某某(女,50歲,系高澤鎮(zhèn)西樓村村民,曾任村小學代課教師,2002年11月被清退,據(jù)其家人及村民反映本人有精神病史),將在其家中委托其照看學習的本村4名孩子用搟面杖打傷。事發(fā)后,受傷孩子迅速被送往醫(yī)院救治,其中1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今年7月初,死亡兒童父親何先生接到了公安機關送來的“李某蘭鑒定意見通知書”,上面顯示五蓮縣公安局聘請專業(yè)人員對李某蘭進行了刑事責任能力鑒定,鑒定意見為“復發(fā)性抑郁癥,案發(fā)時伴有精神病癥狀,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什么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規(guī)定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主體。刑法規(guī)定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四種情況:
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歲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規(guī)定,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除了上述8種罪外,該年齡段人不負有刑事責任。同時《刑法》明確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屬于完全不負刑事責任階段)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3、已滿75周歲者。該年齡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過失犯罪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4、生理缺陷者(聾啞人、盲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綜上,該女教師屬于刑法規(guī)定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中的第二類。所以法院判決會對其從輕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