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冒充軍人騙財騙色
據(jù)(北青網(wǎng))報道,曾在廣西武警服役的小胡,2013年退役后在珠海一汽車維修廠工作。2015年小胡通過微信“附近的人”功能與微微認識,為博取微微的好感,小胡給微微發(fā)一些自己以前當兵時拍攝的照片,謊稱自己現(xiàn)在是消防中隊的武警,負責駕駛消防車。三天后,兩人相約見面。為騙取微微對其身份的信任,小胡穿上自己在廣西服役時的武警制服,并將見面地點約在消防中隊附近的湯面店。飯后,微微要送小胡回單位,于是小胡在離消防中隊門口50米的地方要求下車,然后步行離開。
2015年11月底,小胡以不夠錢購買奧迪車為由,騙取微微人民幣3萬元。近日,珠海市斗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該宗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案,一審判決被告人小胡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二、解析招搖撞騙罪
1、招搖撞騙罪(刑法第279條),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guān)的威信及其正?;顒拥男袨?。此案中,小胡假裝了消防中隊武警詐騙“微微”3萬元人民幣,因此構(gòu)成招搖撞騙罪。
2、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冒充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3、本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1)、招搖撞騙罪是以"騙"為特征的,被害人在受騙后往往是自愿"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quán)益。而敲詐勒索罪,雖然也有"詐"的成份,但卻是以"恫嚇"被害人為特征,即對財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嚇,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懼,出于無奈,被迫交出財物習出讓其他合法權(quán)益。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qū)別。
(2)、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是國家機關(guān)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動,其直接侵犯的不僅可能是財產(chǎn)權(quán),也可能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權(quán)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只能是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quá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