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司機撞傷8歲女童將其扔進溝里
2014年10月25日,8歲的董薇薇被一輛面包車撞倒。酒后駕車的肇事司機梁某看到董薇薇渾身是血,一時驚慌失措。路過的司機勸他趕緊將董薇薇送往醫(yī)院。然而,梁某并沒有前往醫(yī)院,而是來到距車禍地點很遠的一個偏僻路溝將董薇薇丟下后逃逸。幸好路人及時報警,董薇薇才被送往醫(yī)院搶救。命雖然保住了,但董薇薇卻因重傷留下了后遺癥。
禍不單行,董薇薇治療期間,她4歲的弟弟突發(fā)疾病離開了人世。弟弟的夭折使這個本已經(jīng)備受打擊的家庭雪上加霜。案件移送至文安縣檢察院后,梁某辯稱自己本來是帶著董薇薇去醫(yī)院,但醫(yī)院不收,才將她放在路邊,自己并沒有故意遺棄孩子。承辦干警積極引導公安機關補證,認真分析案情、提訊犯罪嫌疑人,最終戳破了梁某的謊言。2015年10月,文安縣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梁某有期徒刑八年,附帶民事賠償70余萬元。
判決作出后,梁某只交付了6.4萬元賠償款,剩余款項一直拒不交付。一方面,該院積極聯(lián)系相關部門對梁某進行教育,推動執(zhí)行;另一方面該院考慮到董薇薇家庭的實際情況,于今年3月正式啟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經(jīng)過與縣政法委溝通,不久前,該院成功為董薇薇一家申請到了5萬元的司法救助金。
肇事逃逸的認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xiàn)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隨著交通運輸業(yè)的迅速發(fā)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趨勢,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嚴懲,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于“逃離事故現(xiàn)場”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雖然沒有逃離現(xiàn)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yī)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構成的,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xiàn)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xiàn)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y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對于“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解釋》第4條規(guī)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根據(jù)《刑法》第133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肇事后逃逸的,屬法定的加重情節(jié),傷者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傷者沒有死亡,機動車駕駛員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將撞傷者帶離事故現(xiàn)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傷者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廢的,則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按《刑法》規(guī)定,將會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
梁某將薇薇撞傷又將其帶上車丟棄路邊,在主觀上,梁某表現(xiàn)為故意逃避法律追究,在客觀上,梁某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將撞傷者帶離事故現(xiàn)場后遺棄,致使薇薇傷勢加重,其行為已經(jīng)從交通肇事逃逸轉化為故意傷害罪,應受到更為嚴重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