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獄結婚被妻嘲諷將其打死
信息時報訊 男子殺死未婚妻被判刑,出獄后結婚因吵架被妻嘲諷將其打死。昨日,被告人羅某彬被控故意殺人罪在廣州中院受審。羅某彬1973年出生,1998年回家探親期間將未婚妻殺害,因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2014年刑滿釋放。刑滿釋放后結婚,又因瑣事與妻子爭吵,稱對方辱罵并嘲笑他無能、沒能力賺錢,還揭他的傷疤,說他曾殺過人,
因為可憐他才和他結婚,他竟用木板毆打妻子致其死亡。據(jù)指控,2015年11月22日下午,在白云區(qū)太和鎮(zhèn)謝家莊某巷房間內(nèi),羅某彬因瑣事與妻子王某蓮發(fā)生爭執(zhí),持木板用力砸對方頭面部,并用衣服勒王某蓮頸部,造成王某蓮死亡。
經(jīng)鑒定,王某蓮系遭鈍物打擊頭面部造成重型顱腦損傷合并失血性休克,以及機械性窒息死亡。羅某彬?qū)⑹w藏在床底,清洗打掃現(xiàn)場,并拿走被害人人民幣兩千元、金項鏈一條、金戒指兩枚、手機三部。
羅某彬承認指控,“我把我老婆打死后我逃跑了,故意殺人罪,我認了”。他辯稱,因為坐過牢,知道坐牢生不如死,出獄后都小心翼翼的。沒有預謀殺人,是吵架時一時沖動。
據(jù)悉,目前該案尚待進一步審理。
被控故意殺人罪
沒有預謀殺人,是吵架時一時沖動。若本無殺人之意,因過激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會被從輕處罰嗎?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條: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jié)嚴重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1)出于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2)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4)產(chǎn)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殺人等等。
情節(jié)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據(jù)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衛(wèi)過當?shù)墓室鈿⑷?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于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tài)下當場實施。
(4)受囑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自愿而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6)生母溺嬰,即出于無力撫養(yǎng)、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但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fā)現(xiàn)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jié)較輕情況論處。)
在量刑時,應當破除不正當觀念,既不能認為殺人既遂的要一律償命,也不能認為殺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綜合全部案情,正確評價罪行輕重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給罪犯以適當?shù)男塘P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