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學生當街遭劫持幸虧好心路人相助
據李姓路人表示,10月21日晚在車上看到一名女生被一男子拉扯衣尾,一同前行,當時他們均認為二人是附近的居民,故沒有理會她們。由于他們要泊的車位十分窄,他就下車替朋友指揮泊車。女生剛好從李男身邊走過突然大哭,并抱住李男稱“救救我!”女孩稱自己并不認識該男子。李男隨即質問該男子“你們是什么關系?”該名男子還辯稱二人只是在打鬧,還想要抓住女生。最后,李男稱車上有鏡頭,男子才被嚇怕,轉身就跑。女學生表示,該男子身上有槍,更帶著手套,相信是有預謀犯案,但他們一伙人報警時,警方竟然因疑犯經已逃跑而不受理,讓他們感到心寒。事后,當地警方成立了專案組調查。經查,路人搭救校服女生情況屬實,目前正開展深度調查。對于接處警不規(guī)范的當日帶班副所長與值班民警兩人予以停止執(zhí)行職務。
搶劫罪的定罪量刑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guī)定數額、情節(jié)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刑法》第267條【搶奪罪;搶劫罪】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