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斡旋受賄
斡旋受賄罪也有稱間接受賄罪,根據(jù)我國刑法第388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對此種行為,理論上有稱斡旋受賄罪的,也有稱間接受賄罪的。
斡旋受賄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征:
首先,該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其次,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利用自己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會損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侵犯國家機關、單位正常的管理活動,卻希望這一結果的發(fā)生。間接故意和過失均不能構成本罪。
再次,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行了斡旋受賄行為。即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斡旋受賄行為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首先,行為人利用了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這是成立斡旋受賄的前提。其次,行為人是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而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職務范圍內(nèi)的權力。第三,索取或者收受了請托人財物。第四,為請托人謀取的是不正當利益。
最后,斡旋受賄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以及執(zhí)政黨和政府的威信。
斡旋受賄罪與介紹受賄罪的區(qū)別
主體方面:斡旋者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者不需要是國家工作人員;斡旋者必須利用自己的職位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介紹者可以利用,也可以不利用。
客觀方面:斡旋者自己收受了賄賂,介紹者可以收受、也可以不收受;斡旋受賄的行為人的側重點是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介紹受賄罪的行為人側重點是向工作人員介紹賄賂。
二者發(fā)生競合時,屬于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