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辱國議員”赴臺宣傳
參考消息網(wǎng)10月24日報道 境外媒體稱,梁頌恒與游蕙禎的宣誓風波尚未解決,兩人現(xiàn)身臺北。民進黨當局對待香港事務,有別于過去歷任政府之低調(diào),臺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在陸委會例行記者會響應傳媒提問,表示密切關注梁游兩人議席的情況。臺灣介入此事,將牽動兩岸和臺港關系,北京會視為此乃“臺獨”與“港獨”合流的表征,進一步觸動其神經(jīng)。設若成為卷入兩岸爭逐的籌碼,則香港情勢將更加復雜,面對的挑戰(zhàn)和困難更難估計。
香港《明報》10月22日發(fā)表文章稱,以臺港的緊密聯(lián)系,民進黨介入不難起到強化“港獨”的效果;另外,蔡英文和民進黨政府或許認為在推進臺灣與大陸進一步分離的進程中,可利用“港獨”以減輕大陸對臺灣的壓力。
香港特區(qū)政府知悉邱垂正的說法后,即使是凌晨1時11分,仍然以響應傳媒查詢方式,表示“臺灣當局不應以任何形式干預香港的內(nèi)部事務”。北京對“臺獨”與“港獨”合流,蔡英文和民進黨政府介入“港獨”事務,或許以敵意視之。
“臺獨”與“港獨”合流,也必然改變兩地互動,特別是政治上的聯(lián)系,日后較難正常發(fā)展。
分裂國家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chǎn)。
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guī)定。
《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條在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敵對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說明情況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過所在組織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的,不予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