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儀館女尸被侮辱
2016年9月24日,發(fā)生在沈陽市法庫縣的一次車禍,奪走了小英(化名)的生命,她12歲的女兒也因為這起車禍,造成身體多處骨折,至今只能在家休養(yǎng)。一個原本清貧但卻美滿的家庭,破碎了。
可是噩夢卻并沒有因此而終止,9月28日,經過尸檢后準備進行火化,可是一早來到停尸房的家屬卻都震驚了。他們眼前的這具遺體發(fā)生了變化,衣服凌亂不整,原本蓋在身上的被子壓在身下,甚至褲子還被退至膝蓋處、面部之前經過化妝已經完好,卻突然出現了淤青,原本按照當地習俗綁在腳上的紅繩也被拆掉了……
小英的丈夫陳先生覺得事情不對頭,第一時間找到了殯儀館,懷疑妻子的遺體發(fā)生了其他不正常情況。隨后殯儀館撥打了110報警。9月30日,陳先生接到了民警的電話,對方表示,尸檢結果已經出來了,陳先生妻子的遺體被人侮辱,同時抓獲了22歲的犯罪嫌疑人。
侮辱尸體罪
侮辱尸體罪,是指以暴露、猥褻、毀損、涂劃、踐踏等方式損害尸體的尊嚴或者傷害有關人員感情的行為。侮辱尸體的行為方式多種多樣,如奸淫、肢解、鞭打、焚燒、毀損、遺棄等等。尸體,依國家判例解釋除整具遺體外,還可以包括已經成形的死胎、尸體的部分及成為其內容的物;所謂遺骨,指根據傳統(tǒng)祭祖、紀念風習于以保留或應當存留的死者骨骸。
猥褻尸體:即對尸體加以污穢侮辱或者有輕蔑的行為。比如奸尸或者剝奪去衣物,使之暴露于眾,在尸體上進行涂劃乃至鞭尸;摳摸尸體陰部、向尸體上吐唾液、涂抹不潔之物等均屬猥褻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 盜竊、侮辱尸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中,殺人后自己或者另一方幫助毀滅罪證、掩蓋罪跡而毀壞、拋棄尸體的,應以殺人罪從重處罰;殺人后為損害死者的尊嚴或者生者的感情而故意侮辱尸體的,應當數罪并罰。
侮辱尸體的行為觸犯刑法,律師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階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決定性作用,律師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為犯罪嫌疑人早日爭取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