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查封拍賣老板自導鬧劇
長豐縣某自來水供應有限公司因債務原因,被債主訴至法院。2015年,自來水公司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長豐縣法院對該公司所有的房屋、生產(chǎn)設備等全部資產(chǎn)予以查封、評估,然后進行了拍賣。拍賣款到位后,法院對自來水公司部分債務進行支付。也想拿到一些拍賣款的公司實際管理人生某和經(jīng)理張某動員公司員工到長豐縣法院起訴該公司追索工資,并夸大虛構公司拖欠工資的數(shù)額,并許諾員工,公司會多支付給員工三個月工資作為補償。豐縣法院在執(zhí)行中發(fā)現(xiàn)涉案民事案件有當事人惡意串通、偽造證據(jù)的嫌疑,將此案移交公安機關偵查。隨后,張某、生某分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兩人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公訴機關以兩人涉嫌犯妨害作證罪提起公訴。
什么是妨礙作證罪
生某、張某共同以賄買的方法指使多人作偽證,致使法院作出多份錯誤裁判文書,錯誤確認訴訟標的1202850元,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兩人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妨害作證罪。妨害作證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妨害作證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且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妨害證人作證的行為會妨害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和他人的作證權利或人身權利,仍決意實施妨害作證行為,希望這種社會危害性的發(fā)生,行為人往往出于個人利益或他人利益之動機。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三款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人在共同犯罪中積極參與,均屬主犯。近日,法院判處生某有期徒刑一年;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