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孩在798和頤酒店遇襲遭男子強行拖拽
2016年4月3日晚10:50左右,來北京出差的微博名為“彎彎”的女孩獨自來到望京798和頤酒店,辦理入住后前往房間。卻在出電梯后遭到陌生男子強行拖拽施暴。該網(wǎng)友在微博中寫道“當時我房卡一下沒找到,然后走出電梯到過道上找房卡。這個男的就過來問我你在哪個房間的?我說干嘛我又不認識你,他就開始強行拖我走。并且用力掐我的脖子和臉頰不讓我呼救。本來我想下樓逃跑,他拉著我的頭發(fā)把我往樓梯通道拖,幸好我坐在地上不方便他拉才延長了被救的時間?!?/p>
二、涉嫌介紹賣淫罪
根據(jù)北京朝陽法院官方微博消息,該事件女子遇襲事件涉事男子李某某因涉嫌介紹賣淫罪被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北京朝陽法院已于10月17日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介紹賣淫罪: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zhì)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
根據(jù)刑法第359條第1款之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加重處罰事由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而情節(jié)嚴重的[3],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