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頤酒店女子遇襲涉事男子被公訴
4月,網(wǎng)友彎彎發(fā)微博稱,在北京和頤酒店遭陌生男子拖拽,引發(fā)社會廣泛關(guān)注。今天央視記者從朝陽法院獲悉,涉事男子李某某因介紹賣淫罪,已被朝陽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17日朝陽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公訴機關(guān)指控,今年3月1日、3月9日,在北京酒仙橋798“和頤酒店”內(nèi),李某某先后以600元、700元的價格介紹賣淫女鄂某某(女,28歲,另案處理)在該酒店房間內(nèi)向金先生、劉先生進行賣淫。另外,和頤酒店事件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已于8月因涉嫌介紹賣淫罪和敲詐勒索罪被提起公訴。
介紹賣淫罪如何定罪量刑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zhì)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介紹,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溝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xiàn)的行為,俗稱"拉皮條"。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表現(xiàn)為雙向介紹,如將賣淫者引見給嫖客,或?qū)㈡慰皖I到賣淫者住處當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單向介紹,如單純地向賣淫者提供信息,由賣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刑法》第359條 第一款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361條 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358條、第359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67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