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遭輪奸家人不報警
近日,棗莊市薛城區(qū)發(fā)生了一起多人輪奸一名15歲少女的惡性案件,接到報案后,辦案民警迅速出動,僅用5個小時就將5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獲歸案。令人驚訝的是5名犯罪嫌疑人中有4名均是未成年人。
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臨山派出所副所長范光磊: 這是2月2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帶著這個小女孩進入賓館房間的監(jiān)控,可以看出這個小女孩當時走路有些不穩(wěn),有些神志不清。
94年出生的上海女孩,美麗高挑的她本應享受她的大好青春,可她卻已經(jīng)成了三個孩子的媽媽。令人不可思議的是,孩子的生父不但不是同一個男人,甚至還難覓蹤跡。女孩的媽媽和外婆這次上《老娘舅》調(diào)解,竟只是為了互相推卸責任。媽媽想把溺愛外孫女的外婆趕走,對外婆又怨又恨。
事情從頭說起,17歲的女孩被三個男人輪奸,讓人震驚又氣憤的事,女孩的母親和外婆在事發(fā)后居然沒有選擇報警,而是沉默!媽媽稱沒有直接證據(jù)就沒有報警,認為報警無用。母親表示,因為當時自己沉迷賭博,家中沒有經(jīng)濟實力承擔出國三萬元費用,老師同學都對女兒不友好,女兒不愿讀書,在私立學校借讀一天后,就默認女兒不用繼續(xù)上學了。
女孩的母親張女士自己也沒結(jié)過婚,不僅在年輕時就結(jié)實了有婦之夫,還為其生了女兒。作為母親,本就沒有給新生兒創(chuàng)造一個完整的家庭,還沉迷賭博,把女兒完全“丟給”外婆帶,自己不教育女兒。在如此畸形的家庭環(huán)境中,難怪女兒小時候種種行為這么不尋常。
強奸罪的定罪量刑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行為。當被害人因為酒精或藥物或宗教影響等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fā)生性行為也被視為強奸。強奸罪侵犯的是婦女對性的自由選擇權(quán)。
所謂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xiàn)強行奸淫的意圖。而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zhì)特征,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gòu)成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
由于犯罪分子在實施強奸時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強制程度也相應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xiàn)形式也是不一樣的:有的不顧一切進行劇烈的反抗;有的膽顫心驚地進行掙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顯;有的則瞻前顧后,沒有進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簡單地以被害婦女當時有無反抗表示,作為認定強奸罪的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全案,具體分析,精心區(qū)別。根據(jù)《刑法》第236條,強奸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4)二人以上輪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犯罪嫌疑人輪奸女孩的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強奸罪,因為五人屬于輪奸行為,構(gòu)成了強奸罪的加重情節(jié)。對于輪奸行為,根據(jù)具體情節(jié)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對于其中的未成年人,則應當相應減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