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男子販毒被執(zhí)行死刑
日本《讀賣新聞》10月21日援引中日外交相關人士消息透露稱,一名曾在中國廣東省涉嫌參與大量販賣毒品而被捕的日本男子,已于20日在中國被執(zhí)行死刑。
報道稱,該男子是在2011年被中方判處死刑的。自2015年6月以來,在中國被執(zhí)行死刑的日本人已經達到7人。
該男子被認為曾經在中國廣東省東莞市涉嫌販毒被抓,警方從該男子處繳獲的毒品達到8公斤之多。
販賣毒品罪如何量刑
販賣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販賣鴉片 二百克以上不滿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滿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販賣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