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老師性侵女童
因父母離異,今年8歲的小雪和身患殘疾的母親一起生活,住在山西省長治市一戶不到50平米的廉租房內(nèi),靠母親每個月1660元的退休金維持生活。去年9月份,小雪進入長治市城區(qū)某小學(xué)就讀一年級。“9月1日開學(xué),9月7日我當上了體育委員,9月抱了我兩次,10月體育老師一直抱我,10月底親我……每次親我在樹底下,把我抱起來,他的舌頭在我的嘴里轉(zhuǎn)……”小雪手寫的控告體育老師性侵的筆記中這樣寫道。
李女士說,體育老師楊某還曾多次詢問小雪的家庭情況,得知她是單親家庭后,變得更加放肆。12月,一節(jié)體育課上,楊某騙小雪要送她回家,讓她上了車,隨后,就在車內(nèi)對小雪進行了性侵。而在當時有多個班級正同時在上體育課?!案液湍銒寢屨f,就不讓你當班長!”在楊某的哄騙恐嚇下,小雪根本不敢和母親講。在之后的多節(jié)體育課上,楊某開車帶著小雪出去,在偏僻的地方實施性侵犯。
“我曾去學(xué)校找班主任,班主任說這種事不可能,‘喜歡孩子抱抱很正常,我再說說他(楊某)’。我又找教導(dǎo)主任秦老師,她說‘這種事不可能、不一定,可能僅僅是喜歡孩子,對不起’,之后接連說了幾次‘對不起’,說是要管一管楊某。”然而事后,楊某仍繼續(xù)對孩子實施侵害。今年2月份,李女士向警方報案。警方介入調(diào)查,楊某被批準逮捕,現(xiàn)警方已偵查終結(jié),由檢察機關(guān)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強奸罪的定罪量刑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行為。當被害人因為酒精或藥物或宗教影響等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fā)生性行為也被視為強奸。強奸罪侵犯的是婦女對性的自由選擇權(quán)。
所謂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xiàn)強行奸淫的意圖。而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zhì)特征,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gòu)成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
由于犯罪分子在實施強奸時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強制程度也相應(yīng)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xiàn)形式也是不一樣的:有的不顧一切進行劇烈的反抗;有的膽顫心驚地進行掙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顯;有的則瞻前顧后,沒有進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簡單地以被害婦女當時有無反抗表示,作為認定強奸罪的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全案,具體分析,精心區(qū)別。根據(jù)《刑法》第236條,強奸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4)二人以上輪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在本案中,體育老師性侵8歲女童的行為,在主體上已達到刑事責(zé)任年齡,在主觀上表現(xiàn)為故意,在客觀上對8歲女學(xué)生實施了奸淫行為,給小女孩的身體健康和心理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傷害,而且,小雪未滿14周歲,屬于幼女的范疇,該行為屬于強奸罪的強奸罪的加重情節(jié),應(yīng)受到相應(yīng)的刑事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