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富商騙財騙色
據(jù)北青網(wǎng)報道,本月6日,五華公安分局龍翔派出所接到一女子報警稱,頭一天她從曲靖來到昆明與一名男網(wǎng)友見面,早晨在酒店醒來,發(fā)現(xiàn)同住的男網(wǎng)友不辭而別,與之一起消失的還有自己價值4800余元的iPhone6s手機、800元現(xiàn)金、銀行卡、身份證、手提包等隨身財物。
接報后,派出所民警立即介入調查,發(fā)現(xiàn)趙小姐一張銀行卡賬戶里已經(jīng)少了1萬元。
趙小姐說,在兩人見面前的一個星期,也就是9月30日,通過微信“附近的人”,一陌生男子請求加為好友。男子自稱是浙商,來云南經(jīng)商多年,不僅在曲靖有多個店面,在昆明也有公司,收入殷實。男子還將自家的房子、車子圖片發(fā)給趙小姐看。
兩人聊得投機,男子便提出見面,讓趙小姐來昆明找他,趙小姐乘火車從曲靖來到昆明,男子如約到火車站接她。當晚,兩人到位于西昌路的一家酒店入住,并發(fā)生了關系。
豈料,第二天醒來,男子消失了,趙小姐的隨身財物也不見了。
通過調取酒店視頻監(jiān)控,以及對比全市范圍內賓館旅店住宿信息等,民警確認了兩名犯罪嫌疑人,隨后在官渡區(qū)彩云路一酒店將兩人抓獲,當場搜繳出受害人趙小姐的被盜手機、銀行卡、身份證等。
“騙色”是否構成犯罪?
一、騙色很難構成強奸罪
實際生活中,被騙色的受害者很難拿出自己被強迫發(fā)生性行為的證據(jù),騙色大多是使用花言巧語誘騙與其發(fā)生肉體上的關系,并沒有采取暴力手段達到發(fā)生關系的目的,公安機關對于此類案件一般不予立案。除非是誘騙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系,才有可能構成強奸罪。
二、騙財又騙色的構成詐騙罪
不少的騙財騙色的案件,雙方都是先發(fā)展成為戀人關系,但一方的目的,不是為了跟你談戀愛,而是為了騙財。也就是說,騙色只是一種手段,騙財才是最終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做最終認定,也是要看被告人的目的是什么,所以這類案件才多被判詐騙罪。
三、有的行為還構成招搖撞騙罪
如果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騙財騙色,則會構成招搖撞騙罪,由于招搖撞騙罪屬于行為犯罪,只要行為人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而不考慮行為人騙取的是財還是色或其他。
廣大市民對陌生人要提高防范意識,不要輕易將自己的信息透漏給陌生人,不要被表象的東西所迷惑,不要貪慕虛榮,堅信天上不會掉下個“高富帥”,避免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