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zhèn)江一中學“好校長”被行賄人供出
2015年年底,丹徒區(qū)教育局原局長常建國(因犯受賄罪,已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落網(wǎng),牽出不少丹徒區(qū)教育系統(tǒng)特別是“一把手”校長的個人違紀、違法問題,其中就有蔡鵬。
丹徒區(qū)紀委曾發(fā)出內部通報,要求涉案校長主動到紀委交代問題,會給予寬大處理。但是蔡鵬心存僥幸,不愿主動投案,錯失自首機會。蔡鵬在接受組織調查期間曾不止一次地痛哭流涕,悔不該存在僥幸心理,放棄了組織給予主動投案的機會。
在檢察機關偵查丹徒區(qū)教育局原局長常建國受賄案件中,得到一條蔡鵬受賄的重要線索。據(jù)行賄人陳某交代,他不僅行賄了常建國,還先后16次給過蔡鵬現(xiàn)金、購物卡共計11.7萬元。
陳某與蔡鵬是“老關系”,有十幾年的交情。陳某是當?shù)匾患医ㄖb飾工程的老總,自2004年開始至案發(fā),蔡鵬擔任校長的學校主體建筑工程都是由陳某一手操辦,關系可見一斑。
當蔡鵬得知陳某被檢察機關帶走后,他心里慌了,想過去自首,但他還是決定再賭上一把。于是,蔡鵬緊鑼密鼓地做好各項對抗準備,包括向所謂的“法律專家”請教計策、研讀相關法律書籍、和相關人訂立攻守同盟。
2016年1月22,蔡鵬被丹徒區(qū)紀委帶走調查。1月29日,丹徒區(qū)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其立案偵查。然而,“天真”的蔡鵬始終堅信陳某沒有交代,偵查機關還沒掌握什么實質線索,所以拒不交代。當辦案干警說出其在陳某辦公室串供的具體細節(jié)后,蔡鵬一下就崩潰了。他知道陳某已經交代,再對抗下去已經沒有任何意義,便全盤托出。
受賄罪如何認定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受賄罪嚴重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履行,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聲譽,同時也侵犯了一定的財產關系。受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受賄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謂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受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
受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權利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受賄罪的行為方式有兩種:一是索賄。即行為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二是收受賄賂。即行為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正當利益。主動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比被動受賄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規(guī)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就構成受賄,而不要求行為人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個條件。
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xiàn),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