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師遭家暴被砍
據(jù)中國青年網(wǎng)報道,實施家暴的犯罪嫌疑人周某1980年出生,涇縣人,大學文化。據(jù)檢方指控,今年3月2日,周某用錘子和刀將張娟和張母重傷。鄰居聽到呼救聲報警,民警趕到現(xiàn)場后將張娟、張母送往醫(yī)院搶救。周某準備逃離現(xiàn)場時被偵查人員抓獲。讓人心驚的是,在張娟求饒時,周某還曾口出狂言,“你現(xiàn)在求饒已經(jīng)太晚了。”而更讓人唏噓的是,事發(fā)時,兩人僅兩歲的兒子就在旁邊目睹了這一慘劇的發(fā)生。根據(jù)醫(yī)院診斷,張娟頭部多個刀口,多處手腳筋被挑斷。而張母受傷更重,僅頭部就有十幾條刀口,胸口肋骨骨折,顱骨破裂。
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的界限
區(qū)分故意傷害致死和故意殺人,應當綜合考察以下關鍵因素。
第一,案件起因。案件起因是行為人犯罪時的心理基礎。對查明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具有重要意義,通過查明行為人與被害人發(fā)生爭執(zhí)、糾紛嚴重與否,是否積怨已久,有助于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小。
第二,有無犯罪預謀。有犯罪預謀的,顯然主觀惡性較強,故意傷害案件行為人一般情況下沒有事前預謀,即使有所準備,計劃也并不甚周密,而故意殺人案件通常相反。
第三。犯罪時間、地點及環(huán)境。在有事先預謀的情況下,行為人必然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時機和沒有他人在場的地點實施犯罪行為。這種情況下多為故意殺人行為,故意傷害行為往往相反。
第四,行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行為人意圖殺人的。往往使用具有殺傷力的、致命的工具,如刀、斧頭、鐵棒等,而意圖傷害的,往往不使用工具,或者使用棍棒等普通工具。
第五,打擊的部位及強度。故意殺人罪的行為人,往往選擇要害部位打擊,比如:頭面部、胸部,而且打擊力度大,傷害行為沒有節(jié)制,如用水果刀猛刺被害人胸部。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時仍然繼續(xù)實施傷害行為。或者不顧他人勸阻繼續(xù)實施傷害行為。故意傷害罪的行為人,往往有意避開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而且傷害行為有所節(jié)制,達到傷害目的即停止行為。
第六,行為人對犯罪結果的態(tài)度。行為人故意殺人的,在被害人死亡后。往往因其目的已經(jīng)達到而較為滿足。而故意傷害罪的行為人發(fā)現(xiàn)被害人死亡時,往往出乎意料,或者積極施救。
第七,被告人供述。行為人自己最清楚自己行兇時的心態(tài),其供述對準確認定其主觀故意有很大的作用。
第八,其他因素。除上述六個方面外。還應該考察行為人與被害人關系、行為人的平時表現(xiàn)等方面。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已錘子和刀多次攻擊被害人,造成多處傷口,且在被害人求饒時人無動于衷,具有極強的主觀惡性,因此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與故意殺人均涉及嚴重的刑事犯罪,律師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階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決定性作用,律師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為犯罪嫌疑人早日爭取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