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老板貸款已還仍獲刑
10年前,湖南湘潭民企老板祁錦坤因為兩筆分別為60萬元、100萬元的貸款被湘潭縣法院又以貸款詐騙罪判處其個人10年有期徒刑。服刑中,祁錦坤兩次向市、省兩級法院申訴喊冤,最終仍以有罪之身死于肺癌。死后4年,遲來的的無罪判決卻揭示出驚人真相:60萬元和100萬元的兩筆貸款都有抵押,且非重復抵押;100萬元的貸款還有人擔保,在祁被判有罪的半年前,100萬元貸款本金已經(jīng)由擔保人償還。原審判決遺漏了保證人連帶擔保、貸款已歸還的關鍵事實。2016年6月、9月,祁錦坤的家屬分別向市縣兩級法院申請國家賠償2000多萬。
申請國家賠償?shù)囊罁?jù)及時限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p>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jīng)執(zhí)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shù)臅r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chǎn)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