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兒童被拐賣到馬來行乞
《星報》記者在馬來西亞花兩天時間跟蹤了兩名行乞者。記者發(fā)現(xiàn),約30名殘疾、毀容的行乞者聚集在吉隆坡茨廠街一家廉價酒店。一名頭目數(shù)小時后出現(xiàn),向眾人收取現(xiàn)金后離開。記者在一名會說華語的餐館員工協(xié)助下,采訪了兩名行乞者。其中,33歲的行乞者秀元(音譯)說,他出生時四肢健全,但年幼時遭拐騙,犯罪團伙將他弄殘并囚禁多年,隨后帶他出國乞討。他透露稱,只有頭目信任的“高級”行乞者才能出國。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認定標準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或收養(yǎng)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zhuǎn)婦女、兒童的行為。
根據(jù)《刑法》第240條的規(guī)定,犯罪分子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作為犯罪情節(jié),不單獨定罪,而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并罰:(1)奸淫被拐賣的婦女。這里的“奸淫”,不論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等強制手段,也不論被害婦女是否有反抗行為,都可以認定為量刑情節(jié),但不能單獨定罪。(2)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3)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4)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5)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這里指的是,由于犯罪分子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直接、間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例如:由于罪犯采用拘禁、捆綁、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于罪犯的拐賣行為以及拐賣中的侮辱、毆打等行為引起被害人或其親屬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等等。除此之外,對在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過程中犯有其他罪行的,如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故意殺害、傷害的,對行為人應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并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