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漢木屋收留三女賣淫
73歲的粟某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間,自費搭建木棚容留三名失足女進行賣淫,條件竟是其能免費與三女發(fā)生性關系。近日,蒼梧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粟某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阿燕、阿連和阿鳳是三名失足女,原本在廣西蒼梧縣嶺腳鎮(zhèn)某村出租屋中賣淫。而后,該出租屋屋主留意到房內常有陌生男子出入,心生猜疑,幾次探查之后發(fā)現(xiàn)真相,遂將三名失足女趕出出租屋。
粟某是該村農民,2014年10月,聽聞三名失足女之事,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盤”。他與無處可去的阿燕、阿連和阿鳳取得聯(lián)系,一番商討之后,被告人粟某爽快地應承了三女“搭棚讓她們繼續(xù)賣”的要求。
見面之后的當晚,被告人粟某就在該村某路口旁的半山坡上搭起了一座小木棚。木棚雖看似簡陋,但棚內有三間房,房內各有張床,分別供三名失足女賣淫所用。被告人粟某并未向三女索要搭棚的費用,而條件是其和三名失足女發(fā)生性關系時不收費。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刑法第359條第1款),是指利用金錢、物質等手段誘使他人賣淫,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以及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359條第1款之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加重處罰事由 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而情節(jié)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情節(jié)嚴重,是指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造成嚴重后果的,曾因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受過行政處罰的等。
介紹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的界限司法實踐中,兩者有時很難區(qū)分,因為介紹賣淫往往是組織賣淫罪的方法、手段行為,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二者的區(qū)別:
1、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人員尋找賣淫對象,即嫖客;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2、犯罪的客觀表現(xiàn)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在賣淫人員與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促進賣淫、嫖娼的實行;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客觀方面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