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么是單位犯罪?
1、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單位犯罪自首是以單位犯罪為前提的,沒有單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問題的研究。
2、單位犯罪特征
1)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
2)單位犯罪必須是在單位主體的意志支配下實施的;
3)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分則或分則性條文明確規(guī)定。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以雙罰制(即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均處以刑罰)為主,以單罰制(即只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為輔。
4)單位故意犯罪的集體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決策主體體現(xiàn)出來的。判斷犯罪行為是否體現(xiàn)了單位的集體意志,需要看犯罪行為是否經(jīng)單位負責人決定,否則,無法形成一個單位的犯意。
二、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區(qū)別是什么
1、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是否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決定。單位決策機構產(chǎn)生單位意志,指揮單位行為的實施,任何單位成員在單位業(yè)務活動中依據(jù)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的行為,應視為單位行為。單位犯罪所具有的特定程序性,即符合單位決策程序,是它與自然人盜用單位名義或擅自以單位名義進行的犯罪相區(qū)別的重要特征。因而,單位內部成員未經(jīng)單位決策機構批準、同意或認可而實施的犯罪行為,一般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
2、是否是以單位的名義。行為以單位的名義實施是認定單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并非所有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都是單位犯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所以,打著單位的幌子,利用單位名義,為個人謀取利益的不法行為,當然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3、行為是否在單位成員的職務活動范圍內,或者與單位的業(yè)務活動相關。單位只對其在業(yè)務范圍內或與業(yè)務相關的活動范圍內的行為負責。如果行為與單位業(yè)務沒有任何關系,則不應讓單位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