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獻忠沉銀”遭盜掘 涉案金額3億元
在公安部直接組織指揮下,四川省公安機關經(jīng)過近兩年的縝密偵查,近日一舉破獲公安部掛牌督辦的四川眉山特大盜掘古文化遺址倒賣文物案,打掉盜掘文物犯罪團伙10個,破獲盜掘古文化遺址、倒賣文物案件328起,抓獲犯罪嫌疑人70名,追回各類文物千余件,其中一級文物8件、二級文物38件,三級文物54件,涉案文物交易金額達3億元。
竊販賣文物是何罪
第三百二十八條: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 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倒賣文物罪: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jīng)營的文物,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