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渡去緬甸當兵
湖北恩施男子劉某艷羨軍人英姿颯爽,因手上有刺青不能通過國內(nèi)征兵條件,便把算盤打到國外征兵上。劉某在網(wǎng)絡上了解到緬甸果敢同盟軍征兵消息,并聯(lián)系同盟軍一方,確定征兵時間以及條件。
同時,劉某又找到代號為“嘉銘”和“貴州”的“盟友”,今年2月13日17時許,三人約好同盟軍一方的“后勤”接頭,偷越國境至緬甸果敢同盟軍營部。
2月16日,警方獲悉此事后,聯(lián)系劉某家人,勸其返回。幾天后,劉某回到恩施,到派出所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
后檢方對劉某提起公訴,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劉某因犯偷越國境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偷越國境罪
偷越國境罪,是指違反出入國境管理法規(guī),偷越國境,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出入國境的管理制度。所謂國境,是指我國與鄰國的交界。所謂邊境,是指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等地區(qū)的分界。國境是出入國家的門戶,為了維護國家主權(quán)、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我國政府采取了許多措施來加強對出入國境的管理。
2013年7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按照這個法律有關(guān)規(guī)定,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出入境時,都應向有關(guān)主管部門提出出境或入境的申請,并辦理一切有關(guān)手續(xù),違反上述法律規(guī)定,非法出入國境者,都是對我國出入國境管理秩序的侵犯,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據(jù)此,公安部《關(guān)于妨害國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及有關(guān)問題的通知》(2000.3.31 公通字[2000]30號)中規(guī)定:
1、偷越國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偵查:
(1)偷越國境3次以上、屢教不改的;
(2)實施違法行為后偷越國境的;
(3)在偷越國境時對執(zhí)法人員施以暴力、威脅手段的;
(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惡劣影響的;
(5)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2、偷越國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1)為逃避刑罰偷越國境的;
(2)以走私/販毒等犯罪為目的偷越國境的;
(3)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
對于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偷越國境,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偷越國境的行為涉及刑事犯罪,律師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階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決定性作用,律師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quán)益,為犯罪嫌疑人早日爭取人身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