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破獲特大盜掘倒賣文物案
2016年10月13日公安部官網(wǎng)宣布,在公安部直接組織指揮下,四川省公安機關經(jīng)過近兩年的縝密偵查,近日一舉破獲公安部掛牌督辦的四川眉山特大盜掘古文化遺址倒賣文物案。該案共打掉盜掘文物犯罪團伙10個,破獲盜掘古文化遺址、倒賣文物案件328起,抓獲犯罪嫌疑人70名,追回各類文物千余件,其中一級文物8件、二級文物38件,三級文物54件,涉案文物交易金額達3億元。
2014年初,四川省眉山市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江口鎮(zhèn)岷江河道附近有人利用專業(yè)設備,夜間潛入“江口沉銀遺址”河道區(qū)域盜挖,并將盜取的文物賣給文物販子獲取暴利。眉山市公安機關立即抽調(diào)精干警力組成專案組進行偵辦。經(jīng)過一段時間的細致偵查和摸排,專案組初步查明此案涉及多個盜掘、倒賣文物犯罪團伙,他們大肆盜掘“江口沉銀遺址”文物,并進行倒賣,涉及全國10多個省市。
盜掘文物并販賣的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四十五、將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br/>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盜掘、非法經(jīng)營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第一款按照國家文物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古墓葬、古遺址,受國家保護;辛亥革命以后,與著名歷史事件有關的名人墓葬、遺址和紀念地,也視同古墓葬、古遺址,受國家保護。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肮盼幕z址、古墓葬”不以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為限。
實施盜掘行為,已損害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應當認定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既遂。
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xiàn)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