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血黑市"利益鏈被破
前不久,犯罪嫌疑人徐某等6名“血頭”因涉嫌非法組織賣血罪,被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隨著這些“血頭”的落網(wǎng),一個以“互助獻血”為幌子大肆吸金的黑色產(chǎn)業(yè)鏈浮出水面。記者梳理公開報道發(fā)現(xiàn),近年來,互助獻血“變味”情況在各地并不少見,北京、廣西、廣東、江蘇等地都曾查獲“假捐血、真賣血”的違法案例,北京市海淀區(qū)檢察部門前些年曾審查起訴非法組織賣血案60余起。在湖北武漢,因互助獻血亂象突出,相關政策還曾被當?shù)匦l(wèi)生部門暫停執(zhí)行過。
與此同時,有統(tǒng)計顯示,2015年,海南、廣西、新疆、甘肅、廣東等地的互助獻血率都超過了9.3%,有的地區(qū)甚至高達35%。南寧兩家大型醫(yī)院的負責人告訴記者,南寧互助獻血所占比例一度在全國城市中排位靠前。
非法組織賣血罪
非法組織賣血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
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組織賣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 組織賣血非法獲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 組織未成年人賣血的;
(四) 被組織賣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 其他非法組織賣血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獻血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醫(yī)療機構(gòu)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