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交百元房租大學生搶劫殺人
據(jù)天津北方網(wǎng)訊,大學畢業(yè)生為了幾百元的房租而搶劫殺人,十天內連奪兩條人命。
記者了解到,今年24歲的劉某大學畢業(yè)后由于眼高手低、好逸惡勞,干什么工作都不長久。盡管沒有什么收入,但劉某平時花錢大手大腳,最后連幾百元的房租都交不起了。房主再三找他催要房租,劉某不思進取,竟然產生了搶劫的念頭。
今年4月底,劉某攜帶匕首到西青區(qū)一個小超市搶劫超市老板張某某,遇張某某強烈反抗,劉某情急之下持刀連捅張某某胸部數(shù)刀,致張某某死亡,隨后劉某搶走現(xiàn)金600多元。然而,劉某沒有用搶來的現(xiàn)金交房租,而是繼續(xù)吃喝玩樂,沒幾天錢就揮霍了。僅僅十天之后,劉某又在寶坻區(qū)某酒店門口搶劫出租車司機王某,在王某反抗下,劉某又用匕首將其刺死,并搶走了現(xiàn)金1000多元和轎車一輛。
劉某瘋狂作案之后,警方很快將目光鎖定在他身上,并將其抓獲歸案。近日,寶坻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搶劫罪將犯罪嫌疑人劉某批準逮捕。
二、法律對搶劫致人死亡如何判?
劉某的行為顯然構成了搶劫罪,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根據(jù)刑法第269條的規(guī)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構成轉化的搶劫罪,因行為已轉化成搶劫罪,不再以盜竊、搶奪、詐騙等罪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等罪合并論處。如果行為人當場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導致被害人、抓捕他的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也應屬于“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也不能再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并罰。
刑法規(guī)定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搶劫巨額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