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相約自殺?
所謂相約自殺,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約定自愿共同自殺的行為。
(一)相約自殺的參與者必須具有真實的自殺決意。
以相約自殺為名,誘騙他人自殺,而自己不自殺的,應(yīng)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在這種場合,假借相約自殺誘騙他人自殺的行為人與自殺者之間并無真正的共同自殺的決意,行為人為了掩蓋真相,逃避對其刑事責(zé)任的追究,通過共同自殺的方式誘騙他人自殺以達到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
(二)相約自殺的參與者必須有共同自殺的謀議。如果行為人意欲自殺,并希望他人一起自殺,但未經(jīng)謀議而先將他人殺害,而自己自殺未成的,也應(yīng)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二、相約自殺違法嗎?
相約自殺常見的案件中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如果相約自殺,其中一方受囑先殺死對方,繼而自殺未逞的,應(yīng)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是量刑時可以從寬處罰。
這種案件實質(zhì)上符合受囑托殺人的性質(zhì)。盡管我國刑法對受囑托殺人的行為無明確規(guī)定,但按照刑法界的通說,這種行為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性質(zhì),應(yīng)以故意殺人罪定性。因為主觀上行為人具有以自己的行為直接剝奪對方生命的認(rèn)識個意圖;客觀上實施了直接剝奪對方生命的行為。但在量刑時應(yīng)考慮到這種案件的社會危害性程度要比普通殺人案件小的多,因而在處罰上應(yīng)于酌情從寬掌握,一般可在故意殺人罪法條“情節(jié)較輕”的檔次處理。
(二)如果是相約的雙方,一方教唆對方自殺,同時表示一同自殺。在共同自殺時,被教唆者自殺身亡,而教唆者自殺未逞的,對教唆者應(yīng)按教唆自殺處理,定故意殺人罪,但這種情況同只教唆他人自殺而自己并不自殺的情況有所不同。如果一方為另一方自殺提供條件,例如提供毒藥,他方利用此條件自殺死亡,而提供條件的一方自殺未逞,對提供條件的一方按幫助自殺處理,但可以比一般幫助自殺者處罰更寬一些,一般以不追究刑事責(zé)任為宜。
(三)如果相約對方各自實施自殺行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殺未逞,未逞一方不負刑事責(zé)任,不能認(rèn)定未逞一方犯有故意殺人罪。當(dāng)然,未逞一方如有教唆、幫助死亡一方自殺的行為,應(yīng)另當(dāng)別論。另外,如果雙方相約自殺,在一方實施自殺行為之后,另一方反悔放生思想變化而不實施自殺行為,對實施自殺的一方有作為義務(wù)和作為能力、故意不予搶救或阻攔搶救而致其死亡的,對未實施自殺的人,亦應(yīng)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