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副市長李世镕被調查
據內蒙古紀檢監(jiān)察網消息,內蒙古自治區(qū)國土資源廳原黨組書記、廳長,鄂爾多斯市市委原常委、副市長李世镕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在接受組織調查。據中國經濟網地方黨政領導人物庫資料顯示,李世镕曾任鄂爾多斯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內蒙古自治區(qū)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今年3月到9月任呼倫貝爾市委書記。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我國對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強,查處了一批高級別領導的犯罪,如成克杰受賄案、慕馬案、戚火貴受賄案、褚時健貪污受賄案等。在現(xiàn)代國家中,政府與官員的權力都來源于人民的授予,作為權力擁有者違反職責規(guī)范、謀取個人私利,與民主和法治原則相悖,違反了權力運行規(guī)范,導致國家、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
一、職務犯罪有哪些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企業(yè)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非法活動或者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破壞國家對職務的管理職能,依照刑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的總稱。
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瀆職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guī)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guī)定了34個罪名。包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枉法追訴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二、職務犯罪的表現(xiàn)形式
(一)瀆職侵權犯罪主要表現(xiàn):
1、不正確履職放縱違法犯罪;
2、違法、越權處理公務;
3、執(zhí)法監(jiān)管監(jiān)察不作為;
4、以罰款代管、代刑;
5、野蠻執(zhí)法;
6、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
7、違法違規(guī)發(fā)放相關證照;;
8、賄選、騙選、破壞選舉等。
對瀆職侵權犯罪認識上的存在錢只要自己不揣腰包就沒有問題、瀆職侵權犯罪最多就是工作失誤、平庸不是錯自己什么也不干就不會犯罪等認識上的誤區(qū),導致重視不夠,易發(fā)生瀆職侵權問題。
(二)賄賂犯罪主要表現(xiàn):
一是權力資本化,包括入干股,少投資多收益等;二是權力期權化,事先約定,離職后收錢。三是自己用權,家人、親友收錢;四是辦事后收取感謝費;五是賭博時接受行賄人出資墊底錢。
職務犯罪可能與嚴重的刑事犯罪關聯(lián),律師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階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決定性作用,律師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為犯罪嫌疑人早日爭取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