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報警稱遭同性猥褻
9月29日下午,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蘭陵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男子稱自己被猥褻,民警立即趕往其所在的足浴店。到場后,民警看到店內(nèi)有一名男子情緒十分激動。詢問后,男子就是報警人徐先生。他告訴民警,自己和朋友一起在這家足浴店做按摩。但是,在接受按摩時,他感覺技師的手摸到了不該摸的地方。因此,徐先生感覺自己被侵犯,激動之下,他還扇了技師小吳兩巴掌。民警隨后找到了小吳詢問情況。他告訴民警,自己都是按照流程按摩的。可能在按摩的時候有些犯困走神,所以才碰到了徐先生的敏感部位。
民警了解情況后,對雙方進行了調(diào)解。徐先生認為,自己受到了侵犯,要對方賠償精神損失費。經(jīng)民警協(xié)調(diào),雙方達成一致,小吳向徐先生道歉并賠償,徐先生表示不再追究小吳的過錯。
二、猥褻同性是否構(gòu)成犯罪
(一)、猥褻罪的司法解釋
在過去的我國刑法中對于猥褻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婦女和不滿14歲的兒童。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條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條款,將猥褻婦女改為猥褻他人,“他人”當然既包括婦女,也包括男性。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性騷擾男性情節(jié)嚴重的,也可能構(gòu)成犯罪。本詞條按照修改后的罪名介紹。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罪只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男性女性或者兒童的意志,強制猥褻或侮辱男性女性或者兒童,并且情節(jié)嚴重構(gòu)成犯罪。
(二)、猥褻罪的處罰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猥褻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聚眾或者在公眾場合猥褻他人的。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最后,猥褻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時,可以依據(jù)治安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處罰: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jié)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