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警方偵破特大制售槍支案
據(jù)中國新聞網(wǎng)訊,10月10日,湖北省荊門市沙洋縣公安局通報,經(jīng)過近半年時間偵查,專班民警輾轉北京、上海、湖南、福建、廣西、廣東、浙江等省市,偵破“3·11”公安部督特大網(wǎng)絡制造販賣槍支案,抓獲涉槍違法犯罪嫌疑人35名。
據(jù)通報,警方打掉制販槍支彈藥窩點6個,收繳各類成品槍支69支(其中仿64式手槍9支,火藥手槍1支,單管獵槍12支,小口徑步槍1支,仿禿鷹高壓氣槍46支)、氣槍配件2344件、子彈315發(fā)(其中軍用子彈60發(fā),獵槍彈222發(fā),自制手槍子彈33發(fā))、鉛彈3508顆、火藥10公斤以及大量制造槍支彈藥工具。
二、嫌犯制售槍支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嚴禁制造、銷售仿真槍。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制造民用槍支的;
(二)在禁止攜帶槍支的區(qū)域、場所攜帶槍支的;
(三)不上繳報廢槍支的;
(四)槍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不及時報告的;
(五)制造、銷售仿真槍的。
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fā)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由此可見,行為人制售槍支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非軍用槍支、彈藥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非軍用槍支、彈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造非軍用槍支1支或者買賣、運輸2支以上的;制造非軍用槍支成套散件1套以上或者買賣、運輸2套以上的;制造非軍用槍支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或者買賣、運輸100件以上的;制造非軍用槍支專用子彈500發(fā)以上或者買賣、運輸100發(fā)以上的;雖末達到上述各項最低數(shù)量標準,但具有其他情形,應依法追究處罰的,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非軍用槍支、彈藥的數(shù)量達到上述規(guī)定的各項最低數(shù)量標準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