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少年被敲斷鎖骨去碰瓷
近日,兩名少年近日前往廣東東莞務工未果,就在他們打算乘車回家時,不幸被一碰瓷團伙盯上并拐走。隨后,該團伙用錘子殘忍地敲斷他們的鎖骨,并迫使他們參與碰瓷活動。這種滅絕人性的做法令人發(fā)指。而碰瓷的行為究竟屬于詐騙還是敲詐勒索?
據(jù)了解,碰瓷團伙挾持著孩子,在短短6天時間里瘋狂作案9起,“大概敲詐了賠償款約10萬元”。在暴利的驅(qū)使下,碰瓷團伙鋌而走險。而這兩個孩子之所以能夠獲救,是因為被碰瓷的司機選擇了報警??上У氖?,不是每一個司機遇到碰瓷都選擇報警,要不然,碰瓷團伙根本就沒有機會得逞。這暴露出一些司機的法律意識不強,對于疑似碰瓷行為缺乏報警意識。為了息事寧人而選擇“私了”,這樣的司機不少,這才會導致碰瓷團伙不惜拐走孩子進行“碰瓷”。
碰瓷屬詐騙還是敲詐勒索
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都屬于侵犯財產(chǎn)的犯罪,兩罪的主要區(qū)別在于:
首先,犯罪客體不完全相同。詐騙罪所侵犯的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chǎn)的所有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又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
其次,犯罪的方法或手段不同。獲取財物的方式是準確認定“碰瓷”案件行為性質(zhì)的重要因素。詐騙罪是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導致被害人出現(xiàn)錯誤認識,并基于該錯誤認識而“自愿地”將會財物,具有行為人獲取財物的“欺騙性”與被害人處分財物的“錯誤性”兩個顯著特征;而敲詐勒索罪則是以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懼,而被迫交付財物或提供財產(chǎn)性利益,具有行為人獲取財物的“脅迫性”與被害人交付財物的“非自愿性”兩個顯著特征。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雖然都是利用被害人的瑕疵意思而取得財物,但被害人產(chǎn)生瑕疵意思的原因不同,前者是因為受騙,后者則是由于受脅迫。詐騙罪的被害人之所以交付財物是因為對行為人的“信任”;而敲詐勒索罪的被害人之所以交付財物是由于恐懼。因此,區(qū)別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時,主要不是看有沒有欺騙行為,而是看行為人取得財物是以詐騙的手段,還是以威嚇的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