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少女戀上大叔失聯(lián)1年
沒有任何征兆,本應坐車去上學的15歲女孩玲玲突然離家出走了,一走就是近一年。幸運的是,今年9月30日,浦江警方經(jīng)過近一年的辛苦尋找,終于在福建漳州找到了玲玲??吹綉蚜嗽刑稍诖采系呐畠海崃岬母赣H流著淚握住民警的手久久不愿松開……
去年的一天,玲玲謊稱要去趟新華書店,從此沒了音信。民警發(fā)現(xiàn):當天下午3點半左右,玲玲和一位年紀大約是30多歲的男子,一起坐上了前往義烏火車站的班車。經(jīng)核實,該男子姓戴,1977年生,河北人,確為在車站帶走玲玲之人,兩人最終消失在福建漳州一帶。
為了避開家人的尋找,玲玲刪除了網(wǎng)上所有的好友,經(jīng)過大海撈針的搜尋,民警和玲玲的父親最終成功找到了她所處的出租房。原來,正值叛逆期的玲玲經(jīng)常會和媽媽拌嘴,直到在游戲中認識了比自己大了20多歲的戴某,她覺得找到了一個知心人。去年11月,玲玲主動提出讓戴某帶她走。
二、強奸罪應當如何認定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強奸 ,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幾乎在所有的國家,強奸行為都屬于犯罪行為。
強奸罪的認定必須包含一下包括以下3個方面:
(1)必須具有欲與婦女性交的意思表示。一般要求行為人將該意思表示通過言語、行動等以明示的、默示的方法表達出來。
(2)與婦女性交的意思表示行為違背了婦女的意志。
(3)明知自己欲與婦女性交的意思違背婦女意志,仍然決意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之性交。違背婦女意志僅是婦女主觀上對強行與之性交的行為的一種反映,是否真的違背了婦女意志,不能停留在主觀標準上,應結合強奸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加以判斷。即采取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以強迫婦女就范。暴力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的身體直接采取諸如毆打、捆綁、堵嘴巴、卡脖子、撕毀衣服、強拉硬拽甚至傷害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自由的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因此在本案中,若少女是在自愿而非受強迫的情形下,與該名男子發(fā)生性關系,則戴某不會涉及到強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