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5歲少女帶槍彈入關
據(jù)中國日報網(wǎng)悉,9月21日,羅湖海關發(fā)生一起母親唆使未成年女兒違法攜帶仿真武器及配件入境案件,共查獲仿真武器配件 32 件、鉛彈 1500 粒。目前,海關已經(jīng)立案調(diào)查,而小張也將在海關全國聯(lián)網(wǎng)的執(zhí)法系統(tǒng)中留下伴隨終生的不良案底。都說 “熊孩子 ”坑爹坑娘,這回倒是 “熊家長 ”坑孩子,一坑一輩子!
事發(fā)當日下午,小張?zhí)嶂徫锎鼜牧_湖口岸入境時被關員抽查。原來,這名看上去只有十四五歲的小女孩,過關只提著一個不大的購物袋,但是似乎卻很沉很重,這一異常情況引起了海關關員的注意。
據(jù)當時負責檢查的關員回憶,從她手里接過袋子時感覺的確很沉,里面的好幾包東西都用薄膜和塑料紙包得嚴嚴實實?!?起初,我們還以為只是一些零件,拆開一看真是大吃一驚,原來全是槍管、子彈殼、彈簧等槍支、彈藥配件,還有幾盒殺傷力很強的鉛彈!” 經(jīng)過清點,此次共計查獲仿真武器配件 32 件、鉛彈 1500 粒。目前,海關已經(jīng)立案調(diào)查。
被查到后,小張開始表現(xiàn)出害怕和擔憂,在關員的安慰下,她才道出了事情的真相——讓她攜帶這些違禁物品入境的不是別人,竟是她的親生媽媽!原來,小張媽媽在網(wǎng)上看到有走私團伙在招攬 “水客 ”帶貨,帶這些違禁物品過關 “很好賺 ”,自己想賺錢又怕被查出事,于是想出了這么個 “餿主意 ”,讓年僅不到 15 歲的小張來幫她帶,以為可以瞞天過海。殊不知讓女兒以身試法,現(xiàn)在事情敗露,等待她們的,將是法律嚴厲的制裁。而小張小小年紀就因違法攜帶國家禁限物品,在海關全國聯(lián)網(wǎng)的執(zhí)法系統(tǒng)中留下伴隨終生的不良案底,實在讓人唏噓。
二、法律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認定
15歲的少女還是未成年人,我國對未成年人的年齡以及相對應的刑事責任是如何認定的呢?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的,應負刑事責任。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人只對自己實施的這八種嚴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不得突破這一界限。
1、已滿 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16周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
6、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7、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對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系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8、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及死緩。
9、已滿75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0、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