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幫他人盜竊望風過程中睡著了
犯罪嫌疑人盧某1991年10月17日出生。2009年7月18日,盧某的同學李某和張某到盧家找到盧某,邀約盧某晚上一同前往盧家附近的某高速公路工地偷柴油賣錢。盧某心中不愿意,但又礙于同學間的面子不好拒絕,便推說此事不急,晚上喝了酒再說。晚飯時,盧某故意多喝了幾杯酒,借口不勝酒力表示不愿去偷柴油,但在李、張二人的再三邀約下才表示愿意前往協(xié)助。此后,李、張、盧三人乘坐張駕駛的長安貨車來到該高速公路工地。李、張二人商量他倆去偷柴油,要求盧某為他們放哨。于是李、張兩人持扳手、塑料桶去實施盜竊柴油的行為,而盧某則躲到路邊一樹下睡覺。李、張兩人盜竊柴油得手后,叫醒睡覺的盧某,一起逃離了現(xiàn)場。李、張、盧三人將盜得的柴油計900多公升銷贓,獲贓款8340余元,盧某接受了張某給予的贓款500元。
二、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
此案在對盧某的處理上有意見認為,盧某的行為屬于盜竊的共犯,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因盧某與李某、張某有盜竊的共謀,盧某從不愿意到愿意,有占有公私財物的故意。盧某明知李、張二人去工地偷柴油,愿意幫忙去放哨看人,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雖然盧某作案時未直接參與盜竊,但參與了銷贓,并獲取了250元贓款。據(jù)此,盧某、李某、張某的行為應屬共同犯罪,構成盜竊罪。但盧某在該案中起的輔助作用,屬于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本文認為,盧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認為盧某的行為是在其朋友李某多次邀約的情況下,從先不愿去到最后看在朋友感情上同意去,去后雖然答應為李、張放哨,但實際他在睡覺,沒有實施放哨的行為,也沒有參與李、張二人的盜竊行為,只是跟著一路去銷贓,盡管事后分得250元贓款,但從犯罪構成要件上看,盧某主觀上非法占有不明確,客觀上實施的是一種消極的不作為,故不應以犯罪論處。
主觀上看,盧某不愿參與盜竊,雖經(jīng)李、張二人的再三邀約,盧某在再三推托不了礙于同學面子時,才答應前往協(xié)助,故其盜竊的非法占有故意不明確。從客觀上看,盧某未實施約定的放哨行為,沒有參與盜竊,只是事后隨同李、張一路銷贓并獲贓款250元。其行為在客觀上未造成嚴重后果,因而不應該承擔李、張二人的盜竊行為所應承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