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搶后開車將劫犯撞傷
潘某、陳某假扮乘客搭乘周某駕駛的出租車,當車開行一段后,坐在出租車后排的陳某用隨身攜帶的鐵絲將周某的脖子套住往后拉,坐在駕駛副座的潘某令周某:“不要反抗,把錢拿出來”。然后對周搜身,搶走周某身上現(xiàn)金3470元。事畢后用鐵絲將周的雙手捆在汽車方向盤上,然后下車向來路方向離去。周見潘、陳二人離去,即掙脫捆手的鐵絲,將汽車發(fā)動,并調(diào)頭向二人逃跑的方向追去。在十字路口(離作案地200米)追上二人,乘二人不備,周開足馬力向潘某撞去,將潘某腿部撞傷,然后報警將其抓獲。經(jīng)法醫(yī)鑒定,潘某的損傷程度屬重傷。
二、 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
本文認為,周某的行為觸犯《刑法》第234條,涉嫌故意傷害罪。周某的行為屬于防衛(wèi)不適時中的事后加害,構成故意傷害罪。周某被搶后,潘、陳二人將其雙手用鐵絲捆在汽車方向盤上,然后下車離去。當周掙脫捆手的鐵絲,將汽車發(fā)動,并調(diào)頭后發(fā)現(xiàn)二人已逃離作案地200米左右。周為了抓住二人,追回自己的錢財,明知用汽車撞擊的方法很可能造成對方傷亡的后果而選擇了用汽車撞擊二人的身體的方法,故意傷人的故意明顯,在客觀上造成潘某腿部重傷,其行為涉嫌故意傷害罪。
結合本案事實和上述正當防衛(wèi)的構成條件進行分析,犯罪嫌疑人周某是在被搶后,劫犯將其雙手捆綁于汽車駕駛室方向盤后逃離,周掙脫捆綁雙手的鐵絲,為抓獲罪犯,奪回自己被搶的錢財,而開車撞傷劫犯的。因此不法侵害應該是已經(jīng)結束。潘、陳二人雖未逃出周的視線范圍內(nèi),但已逃離現(xiàn)場。這里的現(xiàn)場是指搶劫作案現(xiàn)場,也就是出租車上。潘、陳二人逃走后,其不法侵害已經(jīng)結束,已經(jīng)不可能繼續(xù)侵害或威脅周的合法權益。周某駕駛撞傷潘的目的,是想抓獲潘、陳二人,奪回自己被搶的財物,其意識不是出于防衛(wèi),而是出于抓獲罪犯,進而彌補其財產(chǎn)損失。因此不管是從主觀意圖,還是客觀條件看,周的行為都不具備正當防衛(wèi)的條件。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在不法侵害人將其捆綁在駕駛室方向盤上,又下車逃離現(xiàn)場的情況下,掙脫被捆綁的雙手,駕車調(diào)頭向潘、陳二人撞去,其目的不管是想抓獲不法侵害人,或是想奪回自己被搶的財物,其意識都不是防衛(wèi),而是有意識的“以非對非”的事后加害,在主觀上有故意傷害的故意,在客觀上造成了潘某的重傷。其行為應構成故意傷害罪。因為犯罪分子也有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即使是抓獲犯罪分子,也是通過合法的途徑,或者報告公安機關,不能以非對非。但考慮到本案的案情特點,對周某可以從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