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情感問題綁架他人作為人質(zhì)
方某某與桐廬籍男子章某在桐廬鎮(zhèn)同住生活。被告人崔某某得知后,心中產(chǎn)生不滿情緒。3月10日下午,被告人崔某某從義烏市趕至桐廬縣桐廬鎮(zhèn),途中,被告人崔某某在桐廬縣鳳川鎮(zhèn)購得菜刀、水果刀、墻紙刀各一把。當晚5時30分許,被告人崔某某攜帶上述刀具闖入桐廬鎮(zhèn)對門山一弄4號張某租房(在此前方某某帶被告人崔某某來過該房)。租房內(nèi)有張某和章某(被告人崔某某不知該人就是他要找的章某)兩名男子以及一名女子黃某。被告人崔某某遂上前用左手箍住女子黃某的脖子,右手持菜刀架在黃某的脖子上,要張某在一小時內(nèi)將章某找來,并將刀戳在桌面上。章某見勢頭不對撥打“110”報警,民警趕到現(xiàn)場后,通過對被告人崔某某的勸說,至當晚6時30分許,被告人崔某某將黃某釋放。
二、是非法拘禁罪還是綁架罪?
本文認為,被告人崔某某采用暴力手段,控制黃某的人身自由,應定非法拘禁罪。
(一)被告人崔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綁架罪。
所為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zhì)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綁架罪”是原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中“綁架勒索罪”修改補充而來。該罪所侵犯的受害人不僅僅的一人,其社會危害性極大,法律規(guī)定的起檔刑在十年以上直至死刑,是一種極為嚴重的刑事犯罪。所以,按照綁架罪的罪狀來分析,綁架罪的主觀方面是為了兩種目的:第一種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強行將他人劫持,以殺害、殺傷或者不歸還人質(zhì)相要挾,勒令與人質(zhì)有關的親友,在一定期限內(nèi)交出一定的財物,“以錢贖人”。第二種是“綁架他人作為人質(zhì)”,是指出于政治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機關釋放罪犯等其它目的,劫持他人作為人質(zhì)。本案被告人崔某某威脅、控制黃某的目的是為了將他的情敵章某找來。而找來章某要么與章某評理,最多對章某使用暴力進行報復,不屬于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被告人崔某某威脅、控制黃某,雖有作為人質(zhì)的性質(zhì),但不是為了對付群眾或者司法機關,而是為了解決自己與章某的恩怨,無政治目的或者其它非法要求。因而也不屬于綁架他人作為人質(zhì)的綁架犯罪。所以,被告人崔某某威脅、控制黃某的行為,不符合綁架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綁架罪。
(二)被告人崔某某采用暴力手段,控制黃某的人身自由,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應定非法拘禁罪。
(1)被告人崔某某控制黃某的行為,符合非法拘禁罪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所為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閉或者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拘禁罪的客觀方面主要表現(xiàn)為行為人非法對被害人的身體進行強制,使被害人失去自由行動。結合本案,被告人崔某某左手箍住黃某的脖子,右手持菜刀架在黃某的脖子上,并揚言在一小時內(nèi)不將章某找來,就要傷害黃某,后“110”民警趕到,被告人崔某某停止了對黃某的控制行為。在被告人崔某某控制黃某的過程中,黃某已經(jīng)完全失去了行動的自由。被告人崔某某控制黃某的行為完全符合非法拘禁罪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
(2)被告人崔某某控制黃某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一種犯罪行為?!耙磺形:抑鳈唷㈩I土完整……,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它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睘榫哂袊乐氐纳鐣:π允欠缸锏幕咎卣鳌1景副桓嫒舜弈衬匙笫止孔↑S某的脖子,右手持菜刀架在黃某的脖子上,并揚言在一小時內(nèi)不將章某找來,就要傷害黃某。被告人崔某某的行為危害了黃某的人身安全是顯而易見的。刑法沒有規(guī)定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要在多少時間以上才能構成非法拘禁罪。本案被告人的行為符合該規(guī)定第3款關于“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規(guī)定。被告人崔某某左手箍住黃某的脖子,右手持菜刀架在黃某的脖子上,是一種暴力行為,而且這種暴力行為的情節(jié)嚴重性或者說社會危害性,不會輕于捆綁、毆打、侮辱。因此,對該種行為定非法拘禁罪無需時間上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