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買被拐賣的兩性人又出賣
李某于2013年2月以50000元的價格收買一外地“女子”為妻,當晚在被害人極力反抗的情況下使用暴力欲行強奸,后發(fā)現(xiàn)被害人為“兩性人”而未能得逞。為挽回“損失”,李某將被害人帶到外省謊稱其為自己妹妹并以同樣的價格將其賣給他人。后案發(fā)。
二、行為人構成何種犯罪?
本文認為,李某的行為構成拐賣婦女罪、強奸罪(未遂)。理由是,我國刑法中為著重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特別將對婦女、兒童的拐賣界定為犯罪。雖然兩性人不是純粹意義上的婦女,但他(她)還是具有婦女的某些特征,因此,為了體現(xiàn)對這一特殊群體的保護,應將其納入婦女的范疇,故李某以5000元的價格收買被害人后又實施出賣的行為,構成了拐賣婦女罪。同時,李某在收買被害人的當晚有使用暴力欲行強奸的行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屬對象不能犯的未遂。故對李某應按拐賣婦女罪和強奸罪(未遂)定罪,應予數(shù)罪并罰。將兩性人納入婦女的范疇有利于對其在刑法層面上進行保護,同時,對犯罪嫌疑人也能貫徹罪刑均衡的原則,并且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則。
首先,從生理的角度看,兩性人雖非完全的女性,但他(她)還是具有了女性的生理特征。在刑法中,我們不能因為犯罪對象只具有部分特征而否定其整體性質,我們不能因為兩性人只是具備了女性的部分特征而否定其婦女的地位。因此,筆者認為將兩性人視做婦女加以保護也能體現(xiàn)對這一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重視。
其次,按照刑法的規(guī)定,拐賣婦女罪的法定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具有加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直至死刑;強奸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具有加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直至死刑;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詐騙罪(數(shù)額較大)的法定刑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相同。因此,本案若將被害人視做婦女的話,李某將被判處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刑罰,反之,李某最重只會被判處四年至十六年的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這樣兩種幅度懸殊的量刑并非取決于李某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而是由被害人先天性的生理缺陷造成的。因此,將被害人不視做婦女將導致對李某的定罪和量刑上出現(xiàn)罪刑失衡的現(xiàn)象。兩性人因為兼有女性和男性的特征,他(她)們屬于社會上的弱勢群體,對他(她)們的拐賣不僅侵犯了其人身自由權利,更為重要的是對其人格尊嚴造成了“二次傷害”。由此看來,不將兩性人視做婦女加以保護對犯罪人而言,無法實現(xiàn)罪刑均衡。
最后,將兩性人視做婦女并據(jù)此將李某的行為界定為拐賣婦女罪并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刑法對罪刑法定原則的表述體現(xiàn)了強化司法權和限制司法權的辯證統(tǒng)一。刑法中對具體犯罪的規(guī)定都是從長期的司法實踐中總結出的最一般、最常見也最典型的行為。作為司法工作者,應從紛繁復雜的犯罪事實中尋找那些典型性的因素,并且透過這些典型性因素確定應適用的法條,從而準確定罪處罰。本案中,由于被害人的特異體質導致了法律適用上的困惑,但不可否認,本案中被害人客觀上具備了女性的外部特征,且李某也實施了收買被拐賣婦女和出賣具有女性生理特征被害人等一系列可以將其行為界定為拐賣婦女罪的典型行為,因此,對其定拐賣婦女罪并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