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冒充警察罰款被識破
張某偶遇中學同學王某,得知其是一名人民警察,即蓄謀冒充其身份騙錢。2004年1月21日晚,張某竄至王某的宿舍盜取警服一套及警官證。張某著裝后到一鬧市區(qū),以例行檢查為由,在一美容美發(fā)廳抓獲一嫖宿人員。張某向其出示了警官證表明身份,然后草草作了一份“筆錄”后,即叫嫖宿人交2000元罰款。嫖宿人說身上沒有現(xiàn)金,要到自動取款機上去取,張某即隨同一起去取錢。取到錢后,該嫖宿人要求張某出具收據(jù)。張某搪塞說沒帶在身上,這引起了對方的懷疑,一把抓住張某要其退錢,并嚷嚷說要到派出所去。張見事情敗露,即對嫖宿人施以拳腳,將其打倒在地后倉皇逃跑。
二、為脫身當場施暴應定何罪
本案中,對張某的行為應如何認定有意見認為,張某冒充人民警察騙取他人財物,侵犯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及正?;顒樱瑯嫵烧袚u撞騙罪,而且招搖撞騙罪是一種行為犯,只要實施了這一行為,不論其預期的非法利益是否實現(xiàn),都已構成既遂。至于張某之后的實施暴力將錢搶走的行為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的”,只是一種量刑情節(jié),對其罪名沒有影響。
本文認為,本案中前一階段張某冒充人民警察騙取錢財這一行為,既符合招搖撞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也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屬于刑法理論中的想象競合犯,本應從一重處斷。但張某為抗拒抓捕當場實施了暴力,又符合轉(zhuǎn)化型搶劫“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按照搶劫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的特征,其詐騙行為轉(zhuǎn)化成搶劫行為,搶劫罪的處罰比招搖撞騙罪重,因此對張某的行為應認定為搶劫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而招搖撞騙罪,是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行為。從兩者關系來看,有一個共同點,即都是一種欺騙行為。不同的地方在于:在行為方式上,詐騙罪的行為方式不限于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一種方式;而在謀求的利益方面,招搖撞騙罪謀取的不只是財物,還包括榮譽、待遇等等。所以,當行為人張某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特定方式騙取財物時,就形成了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的一種競合關系。換個角度說,張某前一階段的行為(冒充警察對違法人員罰款)既是一種招搖撞騙行為,同時也是一種詐騙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guī)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這是對于轉(zhuǎn)化型搶劫的特別規(guī)定。張某的行為既然也是一種詐騙行為,在被當事人識破后,為了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顯然已經(jīng)符合搶劫罪的特征。這樣一來,張某的定性實際上就是在招搖撞騙罪和搶劫罪之間選擇了。從處理競合關系的一般原則來講,是從一重處斷。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犯本罪(招搖撞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而犯搶劫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相比之下,搶劫罪的處罰要比招搖撞騙罪重。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對張某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