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盜剝厚樸樹皮導致樹木死亡
盜剝厚樸樹皮434.2千克,價值5331.6元,厚樸樹225株,計材積9.804立方米,并將部分厚樸樹皮出售,從中牟利。案發(fā)后,四名被告人及時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未能及時出售的厚樸樹皮被公安機關追繳,并返還給林權單位。經(jīng)林業(yè)技術部門鑒定,225棵厚樸樹被盜剝樹皮后已全部死亡。
二、行為人構成何種犯罪?
本文認為,被告人游某等四人的行為構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被告人游某等四人的行為構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非法實施采種、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等行為,牟取經(jīng)濟利益數(shù)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即被告人有該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以盜竊罪論處。但沒有規(guī)定對于剝樹皮后成樹木死亡的行為如何處罰。根據(jù)我國刑法“罪刑法定”原則,游某等四人的行為不宜以盜竊罪處罰。被告人游某等四人的行為也不構成盜伐林木罪。盜伐林木罪與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主要區(qū)別在于,前者砍伐的林木是普通林木,而后者采伐的是特定的國家重點保護的植物。除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按盜伐林木罪處罰外其它的均按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處罰;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同時構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盜伐林木罪,則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本案游某等四人盜剝厚樸樹皮數(shù)量未達到巨大,且游某等四人明知厚樸樹皮為珍貴藥材,故不存在定盜伐林木罪的問題。
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其基本含義是指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行為。該罪的主要特征是,主觀方面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重點保護的植物;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行為。根據(jù)《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規(guī)定,厚樸樹屬國家二級保護的37種珍貴樹木之一,厚樸樹皮則屬于珍貴藥材。采伐厚樸樹需經(jīng)省林業(yè)廳辦理采伐珍稀植物許可證后方可采集,地方林業(yè)主管部門無權辦理。游某等四人主觀上明知厚樸樹皮是一種價格昂貴的藥材,出售后有高額利益可圖,且該樹是國家二類保護植物,在沒有辦理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客觀上實施了剝樹皮并導致正在生長的厚樸樹死亡的行為。因此,游某等四人的行為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應按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