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見他人盜竊不制止并參與分贓
彭甲與彭乙系同村農(nóng)民,二人相約到個體戶曹某的一間路邊小店找曹玩牌賭博,曹某說:“我剛從銀行取回人民幣8000元,萬一被公安人員發(fā)覺我們賭博,這8000元一起作為賭資沒收就完了!”說完,曹某當著彭甲、彭乙的面將錢放進店中一木柜內(nèi)。后店主曹某出門方便,曹某出門后,彭甲速將柜中所藏的8000元裝入自己口袋,彭乙發(fā)覺了彭甲的行為并向彭甲使眼色,彭甲發(fā)現(xiàn)彭乙注意到自己的行動后即向示意,隨即彭乙彭甲轉(zhuǎn)身出門假裝小便,幾分鐘后,彭甲與曹某相繼回店,大家繼續(xù)玩牌。彭乙見彭甲盜竊得手,便提出不玩了。彭甲積極贊成。彭甲、彭乙返家途中分贓,彭甲得4500元,彭乙得3500元。
二、行為人構(gòu)成何種犯罪?
本文認為彭乙的行為構(gòu)成盜竊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有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之分。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人在著手實行犯罪以前就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商議與策劃,從而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實踐中較常見,也易認定。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剛著手實行犯罪時或者在實行犯罪過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認定犯罪的性質(zhì)應(yīng)堅持主觀與客觀相統(tǒng)一的原則。在本案中,彭甲和彭乙的行為便屬于這一種形式,即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彭乙與彭甲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他們的共同犯罪故意是形成于實施盜竊的行為過程中。首先,當彭甲將80000元錢裝入衣袋,彭乙發(fā)覺后便向彭甲使眼色,彭甲也向彭乙示意并假裝出門小便,這一系列動作說明彭甲、彭乙的共同犯罪故意是通過“使眼色”、“示意”等意思傳遞,反饋而形成的。其次,彭甲的把8000元錢裝入口袋的犯罪行為直接引起了彭乙的犯罪意圖,彭乙通過使眼色,使彭甲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更為慎重,其三,當彭甲竊得財物后,為了防止時間過長而被曹某發(fā)現(xiàn)和及時分贓,彭乙又提出了不玩了牌了。這表明彭甲與彭乙都明知自己是和對方相互配合實施犯罪,而不是自己一人單獨實施犯罪。
在客觀上,彭甲與彭乙具有共同犯罪行為。在實施盜竊行為時,彭甲與彭乙的行為雖然不同。但彭乙通過使眼色,提出了玩牌等動作積極配合,使他們的行為形成了一個有機的犯罪活動整體。其次,很顯然,彭甲與彭乙的行為都明確地指向同一犯罪對象,即共同盜取8000元錢。
彭甲、彭乙在回家途中的分贓行為,也說明了彭乙也具有非法占有竊取財物的目的,同時也印證了彭甲、彭乙的犯罪行為是有機聯(lián)系的整體。他們的行為都與盜竊行為的危害結(jié)果有直接的因果關(guān)系。
綜上所述,彭乙在使眼色,提出不玩牌等積極的行為中已充分認識到本人與彭甲共同盜竊曹某的錢財,對其自己的行為性質(zhì)有明確認識,并對這種危害結(jié)果持希望的心理態(tài)度,最終使盜取8000元錢得以實現(xiàn),同時參與分贓。據(jù)此,筆者認為彭乙的行為應(yīng)以盜竊罪來定性,彭乙與彭甲是盜竊的共犯。
